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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时代的宰相李义府就是一个寒门出身、“家代无名”的人,他在贞观年间通过科举考试入仕以后,担心家世贫寒,难以跻身高位,因而赋诗表达自己的忧虑,其中一句是:“上林如许树,不借一枝栖”唐太宗李世民听到后,当即表了一个态,打消了李义府的顾虑。

李世民说:“吾将全树借汝,岂惟一枝”隋唐嘉话

后来,李义府果然仕途通达,位列宰辅。

自贞观之后,像李义府这种平民子弟通过科举入仕,最终官居宰相、位极人臣者已经不胜枚举。据两唐书列传所载,终唐一代,寒门庶族出身而拜相者共有一百四十二人,其中不入传者尚有多名,实际数字当不止此。而相应时期高门世族出身的拜相者,只有一百二十五人,已经低于前者。

由此可见,自贞观时代起,终唐之世,唐朝社会已经从根本上打破了魏晋南北朝以来门阀世族对政治权力的垄断,使国家政权向着广大的寒门庶族开放,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各个阶层的优秀人才,从而充分体现了“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在隋朝播下种子的科举制之所以能在贞观时期盛开和绽放,自然是与唐太宗李世民求贤若渴、唯才是举的政治理念息息相关。

打江山的时候,只有得人心者才能得天下。

而坐江山的时候,只有得人才者才能安天下。

为一个兼具创业与守成之长的杰出政治家,李世民深知其中的道理一个王朝如果能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平民阶层普遍开放上升之阶,并且最大限度地获得平民阶层和读书人的归属感与政治认同,最终整合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尽可能实现社会公正,那么这个王朝必将因此打下一个长治久安的坚实基础。

贞观中期,李世民有一次目睹新科进士鱼贯而出的盛况,情不自禁地发出这样的感叹:“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矣”唐摭言

二百年后的唐文宗开成年间,诗人赵嘏也对贞观时代所确立的科举制发出了由衷的赞叹:“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国史补

钱穆先生说:“科举制度显然是在开放政权,这始是科举制度之内在意义与精神生命。汉代的选举,是从封建贵族中开放政权的一条路。唐代的公开竞选,是由门第特殊阶级中开放政权的一条路。唐代开放的范围,较诸汉代更广大、更自由。所以就此点论,我们可以说唐代的政治又进步了。”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

科举制为一种具有显著优越性的选官制度,一经奠定便被历朝历代所继承,从而对隋唐以后的中国历史产生了无与伦比的深远影响。

一直到公元1905年被废除为止,它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的时间长达一千二百多年。

皇权让位于法权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从春秋末期李悝制订第一部系统法典法经六篇起,自秦汉以迄明清,历朝历代基本上都有自己的成文法典,其中尤以承前启后的唐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最为后人所称道。

武德元年,李渊废除了隋炀帝的大业律,命裴寂、刘文静等人依照隋文帝的开皇律,修订了一部新律令,并于武德七年正式颁行,是为武德律。武德律虽然对开皇律有所损益,但基本上一仍其旧,没有太大发展。所以李世民即位后,立即着手对武德律进行完善。他采纳了魏徵“专尚仁义,慎刑恤典”贞观政要卷五的建议,依据儒家的仁政思想,进一步加强“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法律,积十年之功,成一代之典,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式颁行了一部严密而完备的法典贞观律。

唐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李治命长孙无忌领衔,以贞观律为蓝本,修订并颁布了永徽律。稍后,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李治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公元653年颁行天下,律疏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后世称之为唐律疏议,简称唐律。

永徽律疏是唐高宗秉承李世民遗训,在贞观立法原则的指导下,按照贞观律的基本精神修订的。直至唐玄宗时,人们仍然认为贞观律与永徽律疏是“至今并行”的。由此可见,唐律实际上是定型于贞观时期,而完善于永徽年间。

贞观律和永徽律疏的制订和颁行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们确立了中国古代刑法的规范,并且影响遍及朝鲜、日本、越南等亚洲各国,乃至在世界法律体系中也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成为独树一帜的一大法系。

自唐以降,五代、宋、元、明、清各朝莫不奉唐律疏议为圭臬,虽代有损益,但终不敢越出其规范之外。元代律学家柳赟说:“所谓十二篇云者,裁正于唐,而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承诏制疏,勒成一代之典,防范甚详,节目甚简,虽总归之唐可也。盖姬周而下,文物仪章,莫备于唐”唐律疏议序

清代律学家吉同钧也说:“论者谓唐律疏议集汉魏六朝之大成,而为宋元明清之矩矱,诚确论也”律学馆大清律例讲义自序

由此可见,定型于贞观时期、完善于永徽年间的唐律疏议,在后世法学家的眼中确实是历史上最重要的成文法典。

在古代中国,法律其实一直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地位。因为它并不是至高无上的。在它头上还有一个最高权威皇帝。

也就是说,在古代中国,皇权绝对高于法权。法律之所以被皇帝制订出来,并不是用来约束皇帝本人的,而是为了更有效地对付臣子和老百姓。正所谓:“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

管子任法

韩非子也说:“君无术则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

布衣皇帝朱元璋说得更透彻:“法令者,防民之具、辅治之术耳。”

明太祖实录

总而言之,古代的法律就是皇帝用来统治臣民的一种专制工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们说中国历来是一个“专制与人治”的社会,而不是“民主与法治”的社会。

此言可谓确论。

所以,在君主专制的社会中,法律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它非但约束不了皇帝,反而经常被皇权所凌驾,甚至随时可能被践踏。

既然如此,那么唐太宗李世民在这方面又做得如何呢为中国历史上最杰出的一部法典唐律的总设计师,李世民又是怎样看待“皇权与法权”的关系呢

对此,李世民说过一句很有代表性的话:“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贞观政要卷五

单纯从这句话本身来看,李世民的法律观念显然与自古以来的法家思想和其他帝王完全不同。他并不把法律视为皇帝手中的工具,而是能够承认并尊重法律的客观性与独立性。相比于朱元璋把法律当做一种“防民之具”和“辅治之术”,李世民的境界无疑要高出许多。

不过,即便我们相信这句话确乎是李世民“诚于中而形于外”的肺腑之言,我们也仍然要“听其言而观其行”,进一步考察他的实际行动,看其是否真的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从下面这个事件中,我们应该就能得出一个比较公允的结论。

贞观元年正月,有一个叫戴胄的大臣公然在朝堂上与李世民发生激烈的争执。

事情本身并不大,但性质却很严重。因为争论的焦点就是皇帝的敕令与国家的法律,到底哪一个更有威信哪一个更应该为断案的依据

说白了,这就是皇权与法权之争。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在李唐立国之初的统一战争中,很多将吏战死沙场,为国捐躯,国家为了照顾他们的后人,就出台了恩荫政策,让烈士后代能承袭先人官爵。于是就不断有人弄虚假,谎称自己是功臣元勋的后代,以此骗取朝廷恩荫。此外,李唐朝廷在任用和提拔官吏的时候,也会优先选用那些曾经在隋朝为官,具有仕途资历和从政经验的人,所以就经常有人伪造资历,企图走一条加官进爵的捷径。

上述这些现象就叫做“诈冒资荫”。有关部门难辨真伪,对此大伤脑筋。针对这些现象,李世民专门颁布了一道敕令,严令假者主动自首,否则一经发现立即处以死罪。

敕令颁布后,还是有不怕死的人顶风案。后来有关部门查获了一个叫柳雄的假者,李世民决定杀一儆百,马上要治他的死罪。

案件送交大理寺后,负责判决的人就是大理寺少卿戴胄。

戴胄原本只是兵部的一个郎中,因有“忠清公直”的美誉,不久前刚刚被李世民破格提拔为大理寺少卿,相当于从一个国防部的小司长突然晋升为最高法院副院长。皇恩如此浩荡,按理说戴胄应该知恩图报,事事顺着李世民的脾气才对,可秉公执法的戴胄却在柳雄这件案子上狠狠地触逆了龙鳞。

根据当时的法律,这种罪最多只能判流放,所以戴胄便对柳雄做出了“据法应流”的判决。这个判决结果虽然是依法做出的,但显然违背了李世民的敕令。

李世民勃然大怒,对戴胄说:“朕早就颁下敕令,不自首就是死路一条,你现在却要依法改判,这岂不是向天下人表明,朕说话不算数吗”

戴胄面不改色地说:“陛下如果直接杀了他,臣无话可说;可陛下一旦把案件交付法司,臣就不能违背法律。”

李世民悻悻地说:“你为了让自己秉公执法,就不惜让朕失信于天下吗”

戴胄说:“陛下的敕令是出于一时之喜怒,而国家的法律却是布大信于天下陛下若以法律为准绳,就不是失信,而恰恰是忍小忿而存大信假如不这么做,臣只能替陛下感到遗憾。”

李世民沉默了。

他知道,如果他执意要杀柳雄,谁也拦不住,因为他是皇帝,而且早有敕令在先。可问题是,这么做虽然足以体现帝王的权威,但无疑会大大损害法律的权威。而法律的公信力一旦遭到破坏,朝廷的威信和人君的威信也就无从谈起。

思虑及此,李世民立刻转怒为喜,当着群臣的面对戴胄大加褒扬,说:“朕法有所失,卿能正之,朕复何忧也”贞观政要卷五

这是贞观时期一个比较著名的事件,同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富有典型意义的一个案例。因为它凸显了皇权与法权的冲突,并且以皇权的妥协告终,最后使得法律的尊严得到了维护。在这件事情上,李世民体现出了一个古代君主难能可贵的品质,那就是对法律的尊重以及对司法独立的尊重。这在中国几千年的人治社会中实属罕见。

“柳雄事件”之后,史称:“胄前后犯颜执法,言如泉涌;上皆从之,天下无冤狱。”

资治通鉴卷一九二

贞观时代吏治清明、执法公正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可要说“天下无冤狱”,则未免有些言过其实。但是不管怎么说,当一个王朝拥有像戴胄这种刚直不阿、执法如山的法官,并且拥有像李世民这种善于妥协、尊重法律的皇帝时,我们就完全有理由相信贞观时代即便不是历史上最少冤狱的时期,起码也是最少冤狱的时期之一。

对死刑慎重,就是对生命尊重

要了解一个国家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刑法。

要了解一个国家的刑法,最重要的就是看它对待死刑的态度。

而贞观法治之所以被后人津津乐道,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宽仁慎刑”的理念以及严格的死刑复核制度。

早在贞观元年,李世民就依据“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立法思想,以诏令的形式对“死刑复核”做出了严格规定:“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职也,自今以后,大辟罪死刑皆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如此,庶免冤滥”贞观政要卷八

这就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三司推事、九卿议刑”的死刑复核制度。在上一章我们说过,李世民曾在贞观元年正月废除了五十多种绞刑条款,而随后继续修订律法时,贞观君臣又在隋朝律法的基础上,把多达九十二种的死刑罪名降格为流刑,又把七十一种流刑降为徒刑。除此之外,“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旧唐书刑法志。在这种“宽仁慎刑”理念的引导之下,到了贞观四年,国家就出现了“断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几致刑措”的良好治安形势。当时唐朝的户数将近三百万,若以平均一户六口人计算,总人口大约1800万。以这个人口数量来看,这个死刑人数的比例显然是非常低的。

“几致刑措”是中国历史上经常用来形容天下太平、社会安定的词汇,其意思是刑法几乎到了搁置不用的地步。如果我们参考一下近代欧洲的相关数字,就更容易明白这种形容词绝非过誉。

在18世纪的英国,死刑罪名多达222种,不但名目繁多,而且滥用死刑达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程度,只要偷窃一先令,或者是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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